29. 民法第 805 條係規定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及報酬,原規定拾得人得請求遺失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後
考量索取之報酬規定偏高予以修正,依現行規定之報酬為何?
(A)十分之二
(B)十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8), B(1234), C(6), D(4), E(0) #3003187
統計: A(58), B(1234), C(6), D(4), E(0) #3003187
詳解 (共 4 筆)
#5650165
民法
第805條(認領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1﹞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2﹞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3﹞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4﹞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5﹞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