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民法第 805 條係規定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及報酬,原規定拾得人得請求遺失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後 考量索取之報酬規定偏高予以修正,依現行規定之報酬為何?
(A)十分之二
(B)十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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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1234), C(6), D(4), E(0) #3003187

詳解 (共 4 筆)

#5628632
805 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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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9702
民法第805條,101年05月29日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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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4498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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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0165

民法
第805條(認領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1﹞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2﹞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3﹞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4﹞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5﹞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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