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種狀況單位首長A不須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迴避?
(A) A兼任財團法人董事,該財團法人參與該單位採購時
(B)投標商計畫書所列協同主持人為A之子
(C) A就職前,其胞兄B已為該單位採購案之得標廠商,A就職後關於該採購案之履約管理及 驗收事項
(D) A之老婆C任職於廠商,該廠商參與單位採購,C不參與該項採購之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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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5), C(45), D(222), E(0) #3157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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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2項規定機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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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兼任財團法人董事,該財團法人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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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15條第2項 機關人員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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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種狀況單位首長A不須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迴避?
(A) A兼任財團法人董事,該財團法人參與該單位採購時
(B) 投標商計畫書所列協同主持人為A之子
(C) A就職前,其胞兄B已為該單位採購案之得標廠商,A就職後關於該採購案之履約管理及 驗收事項
(D) A之老婆C任職於廠商,該廠商參與單位採購,C不參與該項採購之相關業務

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2項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第1項第2款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5 條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 條第1項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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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就與採購有關之事項皆有可能涉及本人或二親等以內親屬之利益,A應迴避,而(D)因A之配偶未參與該項採購相關業務,是A無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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