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其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係屬公務員之何種義務?
(A)保持品格之義務
(B)服從命令之義務
(C)執行職務之義務
(D)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
(E)無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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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7), B(78), C(600), D(1309), E(4156) #1359730
統計: A(1247), B(78), C(600), D(1309), E(4156) #1359730
詳解 (共 10 筆)
#3254365
- 忠實守法義務: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 保守機密義務: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 行政中立義務: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應秉持行政中立之立場,盡忠職守,推動政府政策,造福社會大眾,包括:(一)於處理公務上,立場應超然、公正,一視同仁。(二)於日常活動中不介入地方派系或政治紛爭。(三)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四)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五) 對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並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等
- 執行職務義務: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 服從命令義務: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 保持品格義務: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 利益衝突迴避義務:一、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二、為增進人民對於公職人員廉潔操守及政府決策過程之信賴,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行政院制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為規範,於 89 年 7 月 12 日 公布施行。依該法規定,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 不為一定行為義務: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有下列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 • 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 • 非依法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 • 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 • 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 • 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 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 • 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 • 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
- • 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 • 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 • 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定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 財產申報義務:一、查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經 行政院、 考試院與監察院於 97 年 7 月 30 日 共同會銜修正公(發)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暨其施行細則,並自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二、 依本法規定,法定申報義務人 應依該法所規定財產項目 內容、申報標準 、申報時機「(就)到職 申報 、 定期申報、代理(兼任)申報、卸(離)職申報及解除代理(兼任)申報等」於規定之期限內向各受理申報機關(構) 完成申報作業。
- 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暨退休撫卹基金義務: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自民國 84 年 7 月 1 日 開始實施後,公務人員退撫經費之籌措方式,已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恩給制」改為由政府與公務人員按比例撥繳 退休撫卹基金 費用共同籌措之「共同提撥制」,建立退休經費採自助互助由政府公務人員共同分擔的方式籌措財源。二、依 84 年 7 月 1 日 修正施行之 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 公務人員每月以 本俸加 1 倍 為基數,按 8 %至 12 % 之費率( 95 年後已調至 12 %), 政府撥繳 65 % , 公務人員繳付 35 % ,撥繳滿 35 年後免再撥繳。三、公教人員保險屬強制保險性質,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保險費係保險俸薪×保險費率(現行為 17.15 ﹪)由公教人員自付 35 %,政府補助 65 %,自付保費由服務機關代扣按月彙繳承保機關
資料來源:http://www.chienhua.com.tw/JobDetail.aspx?Num=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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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7556
這題台電公告的答案是 [無標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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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8400
原本題目:
14. 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其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係屬公務員之何種義務? (A)保持品格之義務 (B)服從命令之義務 (C)執行職務之義務 (D)不為ㄧ定行為之義務
修改成為
14. 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其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係屬公務員之何種義務? (A)保持品格之義務 (B)服從命令之義務 (C)執行職務之義務 (D)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
14. 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其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係屬公務員之何種義務? (A)保持品格之義務 (B)服從命令之義務 (C)執行職務之義務 (D)不為ㄧ定行為之義務
修改成為
14. 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其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係屬公務員之何種義務? (A)保持品格之義務 (B)服從命令之義務 (C)執行職務之義務 (D)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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