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在防制和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等性別平等案件時,
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 高級中等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 4 小時。
(B) 發生疑似性別平等事件時,在知悉獲報起 24 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完成通報。
(C) 經查屬實且情節輕微者,命加害人向被害人道歉,或接受 8 小時的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D)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調查報告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的 20 日內提出申復,僅可申復一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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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7), B(69), C(611), D(361), E(0) #624314
統計: A(467), B(69), C(611), D(361), E(0) #624314
詳解 (共 8 筆)
#2694209
第 17 條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
待遇。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
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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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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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409
(A)高級中等學校 應改為 國民中小學 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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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676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25條
第25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
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
過、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
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
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項之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
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第32條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
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
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第32條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
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
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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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2520
道歉算什麼爛處置xDDDDDDDDDDDDD
對加害人來說不痛不癢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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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208
何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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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1558
(C)選項真的蠻爆笑的XD
道歉就能解決還要警察幹嘛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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