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種財產權不得成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A)普通抵押權
(B)不動產役權
(C)區分地上權
(D)普通地上權
統計: A(558), B(248), C(103), D(34), E(0) #3036123
詳解 (共 3 筆)
根據民法第772條規定,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得準用關於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規定。然而,並非所有財產權皆得透過時效取得。
以下分析各選項:
(A) 普通抵押權: 根據民法第860條規定,普通抵押權的設定目的在於擔保債權,其特性為「不移轉占有」,亦即抵押權人並未實際占有抵押物。時效取得制度之基礎在於長期、和平、公然且繼續之「占有」事實。由於普通抵押權不以占有為其權利行使之方式,且其存續具有從屬性,係附隨於所擔保之債權而存在,故其性質與時效取得制度所要求之占有要件不符,因此普通抵押權不得成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B) 不動產役權: 民法第851條定義不動產役權為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等特定便宜之用。民法第852條第1項亦明文規定「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60424752號函釋亦指出,主張時效取得通行不動產役權,仍應有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並繼續並表見地使用他人不動產。因此,不動產役權可以成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C) 區分地上權: 民法第841-1條規定,區分地上權係指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地上權屬於用益物權,其性質上以占有他人土地並為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民法第772條亦準用時效取得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因此,區分地上權可以成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D) 普通地上權: 民法第832條規定,普通地上權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及87年度台上字第1284號民事判決均強調,時效取得地上權需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他人土地,且此意思不予推定,須由占有人負證明之責,單純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不足以認定。法務部法律字第0910013447號函釋亦指出,土地須適於建築房屋或設置其他工作物者始得時效取得地上權。雖然要件嚴格,但地上權本身仍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綜上所述,普通抵押權因其不移轉占有且具從屬性之特性,不符合時效取得制度中「占有」之要件,故不得成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因此,正確答案為(A)。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本判決主要在說明上訴理由應具體指明原判決違背法令之處,以及時效取得地上權需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他人土地。本判決強調,僅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足以認定占有人主觀上係基於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雖然本判決並未直接討論何種財產權不得時效取得,但其對於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的嚴格認定,暗示了並非所有在他人土地上的使用行為,都能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因此,本判決的見解與時效取得的客體範圍問題相關,有助於理解時效取得的適用界限。
本判決涉及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強調須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他人土地,且此意思不予推定,須由占有人負證明之責。單純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不足以認定有行使地上權之意思。此外,判決亦指出,時效完成僅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在未登記前,尚不能本於地上權之法律關係主張非無權占有。雖然本判決未直接討論何種財產權不得時效取得,但其對於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的嚴格認定,暗示了並非所有財產權均可透過時效取得。本判決對於『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的要件解釋,有助於判斷選項(D)普通地上權是否可能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本判決與前一篇判決相同,皆在討論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強調須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他人土地,且此意思不予推定,須由占有人負證明之責。單純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不足以認定有行使地上權之意思。此外,判決亦指出,時效完成僅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在未登記前,尚不能本於地上權之法律關係主張非無權占有。雖然本判決未直接討論何種財產權不得時效取得,但其對於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的嚴格認定,暗示了並非所有財產權均可透過時效取得。本判決對於『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的要件解釋,有助於判斷選項(D)普通地上權是否可能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關於「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三點第二款,涉及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至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適用疑義
關於「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三點第二款,涉及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至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適用疑義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規定,申請時效取得通行不動產役權應提出之證明文件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