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男中年喪偶,有子女乙、丙、丁。民國 108 年間,丙因營業資金所需,丙向甲借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110 年間,因乙營業,甲贈與乙 120 萬元。甲贈與乙時,有免除該筆贈與歸扣之意思表示。今甲死亡,除丙向甲借之 300 萬元,仍未返還外,甲留有積極財產 900 萬元。甲未留遺囑,有關甲遺產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如拋棄繼承,乙、丁均未拋棄繼承。甲之應繼遺產為 900 萬元,乙、丁各分得 450 萬元
(B)乙、丙、丁均未拋棄繼承。丙對甲生前未清償之 300 萬元,由丙之應繼分內扣還後,丙分得 120 萬元
(C)乙如拋棄繼承,丙、丁均未拋棄繼承。丁分得 600 萬元
(D)丁如拋棄繼承,乙、丙均未拋棄繼承。乙分得 4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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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109), C(736), D(77), E(0) #303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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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遺產為900萬元加對丙之債權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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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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