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我國六都行政機關的組織設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一級機關內「局、科、股」是組織垂直分化的象徵
(B)一級機關中「局、處、委員會」是組織水平分化的象徵
(C)一級機關的組織規模必然大於二級機關
(D)一級機關的組織位階必然高於二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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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 B(649), C(3122), D(163), E(0) #3036142
統計: A(206), B(649), C(3122), D(163), E(0) #3036142
詳解 (共 7 筆)
#5780429
(C) 一級機關的組織規模必然大於二級機關-未必
第 17 條
第 17 條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下設科,最多不得超過七個;其所屬一級機關下設科,科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得分股辦事;其所屬二級機關下得設課、股、組、室,最多不得超過八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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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916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5 條
第 5 條
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用之。
(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
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一級機關用之。
(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
三、鄉(鎮、市)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其名稱為隊、所、館。
前項所稱委員會,以協調統合業務或處理特定事務,並採合議制方式運作者為限。
第一項所屬機關之名稱,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所屬機關,因性質特殊者,得依其性質另定名稱。但不得與不同層級之機關名稱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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