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不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要件?
(A)總統於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
(B)雲林縣政府發布之自治規則經主管機關函告無效後
(C)經濟部於行使職權時,認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D)法官於審理非訟事件時,認為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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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6), B(1910), C(1366), D(368), E(0) #2437015
統計: A(1246), B(1910), C(1366), D(368), E(0) #2437015
詳解 (共 10 筆)
#4373835
聲請釋憲之主體:(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
1.政府機關。(A)
2.政黨。
3.法人。(B)地方自治團體
4.立委1/3申請。→未來會改為1/4
5.人民。
(D) 釋字371
(C) 為行政機關,沒有釋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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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1715
應該轉行政院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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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7619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9條
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
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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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0385
(C) 經濟部於行使職權時,認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
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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