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應受懲戒之事由?
(A)違法執行職務
(B)怠於執行職務
(C)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D)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社會對該公務員觀感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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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368), C(71), D(2035), E(0) #1893698
統計: A(36), B(368), C(71), D(2035), E(0) #1893698
詳解 (共 4 筆)
#4539232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身為公務員,對不起這份工作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身為公務員,對不起國家及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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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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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於「嚴重程度」與「政府信譽」: 對於「非執行職務(下班後/私生活)」的行為,法律保護公務員私領域的自由,並非只要「觀感不佳」就會被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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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門檻:必須達 「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的程度(例如:下班後酒駕、涉入重大詐欺或性騷擾事件,造成社會輿論譁然、重創政府形象)。如果僅是「私德爭議」或「觀感不佳」,未達損害政府信譽之嚴重程度,即不構成懲戒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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