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A)國家賠償協議
(B)臺北市與基隆市簽訂的區域間都市垃圾緊急處理互助協議書
(C)新北市社會住宅之租約
(D)衛生福利部與公費醫學生所簽訂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學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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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73), C(565), D(21), E(0) #3705365
統計: A(121), B(73), C(565), D(21), E(0) #3705365
詳解 (共 5 筆)
#7265288
貴府制定「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就社會住宅之定義、申請承租資格及各項申請承租程序等進行規範。然貴府(出租人)與承租人間所訂立之社會住宅租賃契約,由契約標的及契約目的觀之,非屬「行政契約」,究其性質與一般租賃契約性質無異。
來源:https://www.ey.gov.tw/Page/8F51FEE53AB45EA9/e51556a5-c151-4f05-b327-40800448ec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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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6750
(C) 新北市社會住宅之租約→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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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616
重點補充A、C
A 依國家賠償法,國賠會成立,要件一定有公務員之過失、或公有公共設施管理的欠缺,不可能為純私法。它只是可以走民事訴訟,原因為行政法官較缺乏處理損害賠償(金錢計算、證據認定)的經驗。 相比之下,民事法院長期處理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制度非常成熟。另外,國賠要記得與機關的書面協議先行,不能直接向民事法院起訴
C 要想到雙階理論,在行政法實務中,社會住宅通常被切分為兩個階段:
1. 第一階段(公法性質):機關審查申請人的資格(如收入、身分)。這部分的准駁屬於行政處分
2. 第二階段(私法性質):資格審查通過後,雙方簽署的「租賃契約」。這部分則進入私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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