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政府資訊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事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政府機關為實施取締業務,而取得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者,應限制或不予公開,並無例外
(B)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應限制或不予公開,並無例外
(C)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如對公益有必要者,仍得公開
(D)資訊之公開有侵害個人隱私,如對公益有必要者,仍得公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4), B(610), C(172), D(282), E(0) #3705369
統計: A(204), B(610), C(172), D(282), E(0) #3705369
詳解 (共 4 筆)
#7227024
第 四 章 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C)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A)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D)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B)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76
0
#7261209
❌「沒有公益例外」(不予公開,並無例外)的典型類型:
1.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第1款)
2.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第2款)。
3.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第4款)。
4.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第5款)。
5.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第8款)。
✅「有公益例外但書」(如對公益有必要者,仍得公開)的典型類型:
1.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意思形成過程>(第3款)。
2.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第6款)。
3.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第7款)。
4.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公營事業經營資料>(第9款)。
24
0
#7292586
(D) 資訊之公開有侵害個人隱私,如對公益有必要者,仍得公開
|
ㅤㅤ
- 舉例:冷血社工師、性騷社工師...等ㅤㅤ
ㅤㅤ
ㅤㅤ
- 舉例:醫師、藥師、治療師、諮商師...等ㅤ

ㅤㅤ
ㅤㅤ
ㅤㅤ
舉例:教師ㅤ
ㅤㅤ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