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補正
(B)必須記明之附款,得因事後記明而補正
(C)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補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D)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得因事後補發而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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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7), B(253), C(775), D(177), E(0) #3705363
統計: A(467), B(253), C(775), D(177), E(0) #3705363
詳解 (共 4 筆)
#7219223
13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補正
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
不服依前條(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不服依前條(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第 114 條第2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B) 必須記明之附款,得因事後記明而補正 (法無明文,故錯誤)
第114條第1項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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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補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更正,而非補正)
第 98 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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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得因事後補發而補正 (欠缺要式,應為無效)
第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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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錯這題 出題老師太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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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7047
(C)
補充:行政程序法之補正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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