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有關警察人員人事事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官、職合一,官職得調任
(B)主要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作為補充
(C)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
(D)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五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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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182), C(3773), D(84), E(0) #641518

詳解 (共 5 筆)

#167812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 條    警察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4 條    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

第 5 條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

               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57
1
#1330297
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
23
0
#1583893
警佐分一至四階,以一階為最高
8
1
#4352765

(A)警察職合一,官職得調任

 

 

不正確

 

 

警察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4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4 條

 

警察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

 

 

 

 

(B)主要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作為補充

 

不正確

警察人員之陞遷不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20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0 條

 

 

I. 警察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學校特性及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並與教育訓練及考核相配合,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II. 警察人員具有特殊功績者,應予陞職。並由內政部警政署召開會議公開審議之。

 

 

III. 前項應予陞職人員未具陞職任用資格者,應俟其取得資格後辦理之;其所具任用資格未達擬任職務等階表所列該職務最低官階者,應予晉階,並以晉1階為限,不受第13條規定之限制。

 

 

IV. 警察人員之陞遷不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其實施範圍、辦理方式、限制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額外比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13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3 條

 

警察人員官階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之規定。

 


 

 

V(C)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


正確



(D)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五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不正確

警正警佐官等各分1、2、3、4階均以第1階為最高階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5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5 條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1、2、3、4階以特階為最高階

警正警佐官等各分1、2、3、4階均以第1階為最高階

 

 

(C)    (D)

8
0
#5671390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 條 警察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4 條 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

第 5 條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

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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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2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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