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有關警察人員人事事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官、職合一,官職得調任
(B)主要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作為補充
(C)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
(D)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五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統計: A(57), B(182), C(3773), D(84), E(0) #641518
詳解 (共 5 筆)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 條 警察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4 條 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
第 5 條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
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A)警察官、職合一,官職得調任
不正確
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4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4 條
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
(B)主要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作為補充
不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20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0 條
I. 警察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學校特性及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並與教育訓練及考核相配合,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II. 警察人員具有特殊功績者,應予陞職。並由內政部警政署召開會議公開審議之。
III. 前項應予陞職人員未具陞職任用資格者,應俟其取得資格後辦理之;其所具任用資格未達擬任職務等階表所列該職務最低官階者,應予晉階,並以晉1階為限,不受第13條規定之限制。
IV. 警察人員之陞遷,不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其實施範圍、辦理方式、限制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額外比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13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3 條
警察人員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之規定。
V(C)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
正確
(D)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五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不正確
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1、2、3、4階,均以第1階為最高階。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5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5 條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1、2、3、4階,以特階為最高階;
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1、2、3、4階,均以第1階為最高階。
(C) (D)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 條 警察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4 條 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
第 5 條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
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