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有關行為人對於肇事之原因事實,依實務..-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WANG(移民已上榜) 高三下 (2016/06/18)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第九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刑三庭提議:某A駕駛汽車故意撞傷(死)某B後逃逸,應否成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 採否定說。一、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固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為必要,但仍以行為人對於死傷之發生非出於故意為前提。蓋所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依據文義,係指「發生交通事故」、「發生車禍」而言,應屬「意外」之情形,若蓄意運用車輛以 為殺人或傷害人之犯罪工具,即應成立殺人或傷害罪,不應稱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此觀該條之立法理由,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 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 於肇事致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2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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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F Kevin Chen 高二上 (2021/07/04)
注意 修法囉~
刑法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 刑。 立法院於今(2021/5/21)日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4交通事故逃逸罪之修正 | |
![]() | 23F 111法警上榜 大四上 (2021/08/24)
【立法院第 10 屆第 3 會期第 1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行為人出於故意殺人、傷害、重傷害之主觀犯意,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時,其死傷之結果,本可包括評價於殺人罪、傷害罪、種傷害罪及其加重結果犯之刑責內,行為人既以殺人、傷害、重傷害之故意而駕車撞人,若課予其在場救助傷者之義務,應欠缺期待可能性,故不再另就離去現場之行為論以逃逸罪,是本條應限於行為人非故意之肇事行為。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96.pdf 刑法第185-4條第2項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15 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有關行為人對於肇事之原因事實,依實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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