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預告】自 2025/03/17 起,領取的鑽石將開始設定有效期限!詳請請點按鈕查看 前往查看

公職◆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5 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有關行為人對於肇事之原因事實,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限於故意肇事與過失肇事
(B)包含無過失肇事、過失肇事與故意肇事
(C)僅限於過失肇事
(D)包含無過失肇事與過失肇事,但不包含故意肇事 ..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WANG(移民已上榜) 高三下 (2016/06/18)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第九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刑三庭提議:某A駕駛汽車故意撞傷(死)某B後逃逸,應否成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 採否定說。一、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固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為必要,但仍以行為人對於死傷之發生非出於故意為前提。蓋所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依據文義,係指「發生交通事故」、「發生車禍」而言,應屬「意外」之情形,若蓄意運用車輛以 為殺人或傷害人之犯罪工具,即應成立殺人或傷害罪,不應稱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此觀該條之立法理由,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 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 於肇事致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1F
Damon Zhu 大三上 (2021/07/03)

回覆:20樓

刑法185之4 條文:

4859853-6261c22204e2f.jpg#s-660,125

致人傷害而逃逸符合185之4的構成要件, 如係指有受傷之情形才符合這條!

但可能會犯道交條例62條 參考

22F
Kevin Chen 高二上 (2021/07/04)
注意 修法囉~

刑法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
刑。

立法院於今(2021/5/21)日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4交通事故逃逸罪之修正

23F
111法警上榜 大四上 (2021/08/24)

【立法院第 10 屆第 3 會期第 1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行為人出於故意殺人、傷害、重傷害之主觀犯意,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時,其死傷之結果,本可包括評價於殺人罪、傷害罪、種傷害罪及其加重結果犯之刑責內,行為人既以殺人、傷害、重傷害之故意而駕車撞人,若課予其在場救助傷者之義務,應欠缺期待可能性,故不再另就離去現場之行為論以逃逸罪,是本條應限於行為人非故意之肇事行為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096.pdf

刑法第185-4條第2項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15 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有關行為人對於肇事之原因事實,依實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