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關於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依最新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依據文義,係指「發生交通事故」、「發生車禍」而言,應屬「意外」之情形
(B)本罪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並非所問
(C)行為人對於「致人死傷」有否認識,均不影響本罪故意之成立
(D)本罪為刑法第294條第1項保護義務者遺棄罪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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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1), B(906), C(1374), D(1163), E(68) #370367

詳解 (共 10 筆)

#2416309
ex: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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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4408
釋字777出來之後,這題答案完全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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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9798

補充一下17F的敘述

肇事在舊法時就已排除故意,故只包含過失無過失

至於釋字777出來以後,就再排除無過失,只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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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8567
http://lawyer.get.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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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927
第 294 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4-1 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
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
    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
    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
    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
    大者。
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是第 294-1 條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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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509

考選部更正答案,C或D或CD均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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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463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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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600
185-4罪刑乃294的升級板,而於致人死傷為客觀關構成要件又或主觀處罰條件,主要在討論185-4之成立。
架構如下:185-4依實務見解成立,另討論294
185-4若採主觀構成要件,不成立另討論毀損或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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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551
近年實務見解,「致人死傷」好像偏向客觀構成要件了吧?
請問D錯的來源在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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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826
這題有點難,11F的大大都貼上出處連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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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402744
未解鎖
舊題新解 釋字777號解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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