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在社會個案工作專業關係的基本原則中,「有目的的情感表達」在界定上不包含下列那項?
(A)社會工作者能夠傾聽案主表達的感受
(B)對案主提供心理支持
(C)接納案主的敵意與消極性情感
(D)適度地對案主表達對其意思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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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164), C(852), D(613), E(0) #1843486

詳解 (共 7 筆)

#3433558
謝秀芬老師著的<<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 三版>>第三章,助人的專業關係提及:專業關係的原則(P89):1.個別化:避免偏見;了解人類行為知識;傾聽觀察能力;有能力配合案主進度;同理能力;保持期望。個別化方法:思慮周延、隱密會談、守約、會談的準備、案主的參與、彈性(有成熟的判斷力和專業技術隨案主情況改變)。2.有目的的情感表達:工作者能傾聽案主對問題的感受,即是一種心理支持;能鼓勵案主讓案主舒暢表達感受;工作者不要過早或過多的解釋和不實保證;工作者應接納案主的敵意和消極性的情感。3.適度的情感介入:溝通是雙向過程;適度的情感介入是社會工作者對案主情緒感受與對案主表達之意思的了解,也是有目的的,是適度對案主所表達情感的反應,例如同理的回應,包括感受性、了解、反應。工作者要能觀察並傾聽案主的感情或其非口語的行為。4.接納:視案主為有生命價值和人性尊嚴的人。接納案主表示承認有其存在之事實。但接納一個人並不等於贊同其不良行為。(贊同是一種價值判斷)5.非批判的態度:工作者不會批評案主是否有罪,不對其情感、思想、行為對錯、好壞、應負責程度予以價值判斷,是採中立態度。幫助案主了解其弱點和失敗,可以"評價"案主的態度、規範和行為,但不是"評斷"。6.案主自我抉擇:工作者應避免給與案主不合宜之承諾或建議。每個人都有自我決定的能力和權力,但是需視案主的能力是否能夠做積極建設的決定為限。工作者要協助案主看清自己的問題和需要,尋找可用、潛在資源;案主自決也有限制,尊重他人權利、不傷害自己和他人,若案主無能力做積極有建設之決定、其決定違反法律和社會善良風俗、違反道德行為、基於機構功能的限制,案主自決能力便受到限制。7.保密原則:尊重案主隱私;使案主願意和放心傾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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