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家庭暴力防治法有關民事保護令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B)保護令事件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C)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若認為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
(D)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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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396), C(45), D(17), E(0) #3035548
統計: A(7), B(396), C(45), D(17), E(0) #3035548
詳解 (共 3 筆)
#5823100
| 第 13 條 |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 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 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 意見。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 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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