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憲法及增修條文所定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事項,下列何者係由法律形成?
(A)省
(B)縣(市)
(C)鄉(鎮、市)
(D)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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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2), C(23), D(258), E(0) #3428644
統計: A(33), B(12), C(23), D(258), E(0) #3428644
詳解 (共 2 筆)
#6415616
我國現行地方制度,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劃分為省及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及市,縣之下又劃分為鄉、鎮及縣轄市。
其中省仍為地方層級,但不具公法人地位,非屬地方自治團體。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均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辦理地方自治,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直轄市及市之下均劃分為區。鄉、鎮、縣轄市、區以內之編組為村、里;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
【112普】
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有關直轄市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之自治事項,憲法或其增修條文均無明文規定予以直接保障
(B)直轄市自治權限可能高於、等於或低於憲法所明文保障之省縣自治,立法者就此享有一定之形成空間
(C)我國有關地方自治之憲政實踐而言,立法者就直轄市之自治層級,大致與縣(市)相當❌
(D)就直轄市自治事項之保障範圍,與縣(市)自治事項幾乎完全相同
(A)直轄市之自治事項,憲法或其增修條文均無明文規定予以直接保障
(B)直轄市自治權限可能高於、等於或低於憲法所明文保障之省縣自治,立法者就此享有一定之形成空間
(C)我國有關地方自治之憲政實踐而言,立法者就直轄市之自治層級,大致與縣(市)相當❌
(D)就直轄市自治事項之保障範圍,與縣(市)自治事項幾乎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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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判字第6號:
有關地方自治及中央與地方如何分權,憲法第10章及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規定分別就中央、省、縣之立法及執行事項,設有明文。至於直轄市之自治事項,憲法或其增修條文均無明文規定予以直接保障,而係以憲法第118條規定授權立法院以法律定之(A⭕️)。在解釋上,直轄市自治權限可能高於、等於或低於憲法所明文保障之省縣自治(B⭕️),立法者就此本享有一定之形成空間。然以我國有關地方自治之憲政實踐而言,立法者就直轄市之自治層級,大致與凍結前之省相當,而高於縣(市)(地制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參照)(C❌);然就直轄市自治事項之保障範圍,則與縣(市)自治事項幾乎完全相同(D⭕️)(地制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參照)。是就本件所涉上開食品安全標準之訂定權限爭議,應認直轄市與縣(市)享有相同之權限或應受到相同之限制,而毋須予以區別。
有關地方自治及中央與地方如何分權,憲法第10章及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規定分別就中央、省、縣之立法及執行事項,設有明文。至於直轄市之自治事項,憲法或其增修條文均無明文規定予以直接保障,而係以憲法第118條規定授權立法院以法律定之(A⭕️)。在解釋上,直轄市自治權限可能高於、等於或低於憲法所明文保障之省縣自治(B⭕️),立法者就此本享有一定之形成空間。然以我國有關地方自治之憲政實踐而言,立法者就直轄市之自治層級,大致與凍結前之省相當,而高於縣(市)(地制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參照)(C❌);然就直轄市自治事項之保障範圍,則與縣(市)自治事項幾乎完全相同(D⭕️)(地制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參照)。是就本件所涉上開食品安全標準之訂定權限爭議,應認直轄市與縣(市)享有相同之權限或應受到相同之限制,而毋須予以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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