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贈與稅之課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寄託土地之返還,屬於無償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B)不動產更名登記,並非所有權之移轉,不成立贈與
(C)親屬間不動產買賣,半買半送,構成顯著不相當代價之讓與,其價值超過買賣價金部分,視同贈與
(D)在贈與不動產契約訂立後,在移轉所有權之前,贈與人反悔解約,撤銷贈與,應不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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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6), B(100), C(7), D(10), E(0) #1834440
統計: A(346), B(100), C(7), D(10), E(0) #1834440
詳解 (共 4 筆)
#2957522
第 5-2 條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贈與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
間。
四、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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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7518
第 5 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
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
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
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
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
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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