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已納貨物稅之貨物,下列那一情形不退還原納貨物稅?
(A)運銷國外
(B)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
(C)因故變損,不能出售但原完稅照已遺失
(D)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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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2), C(296), D(20), E(0) #1834446

詳解 (共 1 筆)

#2941547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

貨物稅:

一、運銷國外者。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四、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

    不得申請退稅。

五、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

    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

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第一項第五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視為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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