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乙共同持棍毆傷甲之客戶丙,甲乙依民法第 185 條規定應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 60 萬元,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不論甲乙過失程度,丙可以對乙一人請求 60 萬元全部賠償
(B)若丙因與甲熟識,向甲表示不再對甲追究,丙即不得對乙請求賠償 60 萬元
(C)若是丙本來就積欠甲 5 萬元借款,丙仍可對乙主張 60 萬元賠償責任,乙不得主張應扣除 5 萬元
(D)丙得同時向甲乙請求 60 萬元全部賠償,但最終僅能獲得 60 萬元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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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335), C(389), D(38), E(0) #1834390
統計: A(24), B(335), C(389), D(38), E(0) #1834390
詳解 (共 10 筆)
#3338813
To:飛行兔
民法第277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本題(C)選項,甲、乙是連帶債務人,丙是債權人。甲對於丙有5萬元之債權,此情況該當上開規定。因此,乙以甲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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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8535
C為什麼是錯的?
甲乙之損害賠償係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不得主張抵銷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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