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當事人關於同一訴訟標的,提出數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法院得命:
(A)再開辯論
(B)強制調解
(C)撤回起訴
(D)限制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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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4), B(39), C(68), D(2809), E(0) #139271

詳解 (共 5 筆)

#313452

第 204 條
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但該數項標的或其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不得為之。
 
第 205 條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206 條
當事人關於同一訴訟標的,提出數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法院得命限制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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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068

204

法院得命分別辯論,為一訴主張數標的。但數標的或其攻防方法有牽連關係,不得為之。

205

法院得命合併辯論,為分別提起數訴,其訴訟標的相牽連得以一訴主張

206

一訴訟標的,提出數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法院得命限制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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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88
§206  限制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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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067

204

法院得命分別辯論,為一訴主張數標的。但數標的或其攻防方法有牽連關係,不得為之。

205

法院得命合併辯論,為分別提起數訴,其訴訟標的相牽連得以一訴主張

206

一訴訟標的,提出數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法院得命限制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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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3758
法條題=送分206當事人關於同一訴訟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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