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擬定後送審議前,應先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則下列事項何者錯誤?
(A)公開展覽期限依法為 60 天
(B)公開展覽地點為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
(C)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日期應登報周知
(D)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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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6), C(4), D(2), E(0) #891416
統計: A(77), B(6), C(4), D(2), E(0) #891416
詳解 (共 1 筆)
#1200807
第 19 條
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
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
,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
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
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
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前項之審議,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六十天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其
審議期限得予延長,延長以六十天為限。
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內政部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
覽及舉行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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