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對於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內容違背公序良俗者,無效
(B) 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無效
(C)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D)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即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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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193), C(91), D(7143), E(0) #326176
統計: A(69), B(193), C(91), D(7143), E(0) #326176
詳解 (共 1 筆)
#520562
| 第 110 條 |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 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 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
| 第 111 條 |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 |
| 第 112 條 |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 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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