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關於物權法定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得創設區分地上權
(B)當事人得創設普通抵押權
(C)當事人得創設動產質權
(D)當事人得創設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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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 B(114), C(102), D(440), E(0) #3117073
統計: A(225), B(114), C(102), D(440), E(0) #3117073
詳解 (共 5 筆)
#5946306
除了法律允許外,當事人不可自行創設物權的種類,也不能自由約定物權的內容。 物權的種類有: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等八項。
來源:翰林雲端學院
來源:翰林雲端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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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8206
這題考的是台灣民法中的**「物權法定原則」(民法第 757 條)。這個原則的意思是:物權的種類和內容**,非依法律(或習慣)規定,當事人是不能自己任意「創設」(發明、約定)的。
我們來一一檢視四個選項:
•(A)區分地上權:屬於民法規定的物權種類(民法第841-1條),當事人可以依法律
規定設定它。
•(B) 普通抵押權:屬於民法規定的物權種類(民法第860條),當事人可以依法律規定設定它。
.(C)動產質權:屬於民法規定的牣權種類
(民法第884條),當事人可以依法律規定設定它。
•(D) 留置權:這是錯誤的選項,也是本題答案。
關鍵在於:留置權是一種**「法定物權」,它是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的(例如民法第928條,債權人占有他人的動產,且債權已屆清償期等條件成就時,法律直接賦予留置權)。當事人之間不能**透過彼此
「約定/創設」來產生一個原本法律沒規定的留置權。
Source by Ge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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