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大法官任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任期 8 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B)任期 8 年,任期中如有繼任,其任期至原大法官任期屆滿為止
(C)每屆任期 8 年,並得連任一次
(D)並為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仍受任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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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4), B(306), C(208), D(172), E(0) #3311078
統計: A(1894), B(306), C(208), D(172), E(0) #3311078
詳解 (共 5 筆)
#6484324
我國大法官原來是同進同出,像立法委員一樣有屆期,任期屆滿所有人一起卸任,因此早期的司法院組織法不僅規定「每屆為九年」,而不是每人為九年,還特別明定「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這也和立法委員一樣。這樣的設計在全世界都是少見的,法院不必也不能弄得和民意機關一樣,硬要「一次」反映最完整的民意,兩個不同的違憲審查典範,美國和德國都不是如此。所以民國八十六年修憲才改為任期八年,強調「不分屆次,各自計算」,既然不分屆次,就完全沒有同進同出的問題,各自計算也不再有「繼任人」可言。
https://www.lepenseur.com.tw/article/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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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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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任期 8 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
(B) 任期 8 年,任期中如有繼任,其任期至原大法官任期屆滿為止⭢任期個別計算,所以為8年
(C) 每屆任期 8 年,並得連任一次
(D) 並為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仍受任期保障⭢大法官有任期保障,但排除並為院長和副院長的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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