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服兵役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規定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
(B)國家禁止未服役之役齡男子出境,合憲
(C)不得因宗教因素拒服兵役,並未違反宗教自由之保障
(D)法律對於後備軍人遷移其居住處所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處以刑罰,係侵害人民之居住及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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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9), B(105), C(1538), D(187), E(0) #3311081
統計: A(739), B(105), C(1538), D(187), E(0) #3311081
詳解 (共 8 筆)
#6263079
(A)
憲§20: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兵役法§1: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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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7379
釋字第490號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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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17號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兵役制度及其相關之兵員召集、徵集如何實施,憲法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應召集之事項及其違背義務之制裁手段,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即處以刑事罰,係為確保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所必要。其僅課予後備軍人申報義務,並未限制其居住遷徙之自由,與憲法第十條之規定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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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9012
憲法第 20 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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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475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特別是釋字第490號),
正確選項為(C) 不得因宗教因素拒服兵役,並未違反宗教自由之保障。
該解釋明定憲法規定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
但非以宗教信仰為由可免除,
且服役義務不違反宗教自由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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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憲法僅寫「人民」;(B)應依法律限制;(D)合憲。
- (A) 錯誤:憲法第20條規定「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大法官解釋係考量男女生理差異與社會功能,認定《兵役法》規定「男子」服役屬立法政策,並非憲法直接限定僅男子有義務。
- (B) 錯誤: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及其後續釋法)認為限制役男出境須有「法律明確授權」或「法律直接規定」,而非僅靠行政命令。
- (C) 正確:釋字第490號解釋認為服兵役義務是保護國家安全必要,未違反宗教信仰自由與平等原則。
- (D) 錯誤:後備軍人未依規定申報居住地,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予以處罰,旨在管理兵力,屬於必要之合理限制,並未過度侵害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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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8153
(A) 憲法規定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 (應改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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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490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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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國家禁止未服役之役齡男子出境,合憲 (應改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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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443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限制事由,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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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不得因宗教因素拒服兵役,並未違反宗教自由之保障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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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490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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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法律對於後備軍人遷移其居住處所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處以刑罰,係侵害人民之居住及遷徙自由 (應改為未侵害人民之居住及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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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517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即處以刑事罰,係為確保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所必要。其僅課予後備軍人申報義務,並未限制其居住遷徙之自由,與憲法第十條之規定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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