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係對秘密通訊自由的違憲干預?
(A)以法律限制駕駛人於行車時使用行動電話
(B)監獄長官查閱受刑人發受之書信
(C)辯護人接見受羈押被告時,由看守所監聽其談話內容
(D)警察攔停經過檢查站之車輛,並查驗駕駛人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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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1393), C(1027), D(68), E(0) #3311080

詳解 (共 5 筆)

#6207305

(B)#756 閱讀書信部分(黃

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
其中檢查書信部分,旨在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於所採取之檢查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之範圍內,與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

其中閱讀書信部分,未區分書信種類,亦未斟酌個案情形,一概許監獄長官閱讀書信之內容,顯已對受刑人及其收發書信之相對人之秘密通訊自由,造成過度之限制,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

至其中刪除書信內容部分,應以維護監獄紀律所必要者為限,並應保留書信全文影本,俟受刑人出獄時發還之,以符比例原則之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秘密通訊及表現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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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526

釋字654
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有同條第二項應監視之適用,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亦予以監聽、錄音,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但因為題目是問違反祕密通訊自由,所以C不能選,因為是違反比例原則及訴訟權不是秘密通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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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7728
(B) 監獄長官查閱受刑人發受之書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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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9459
釋字654
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有同條第二項應監視之適用,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亦予以監聽、錄音,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C)是違反比例原則及訴訟權不是秘密通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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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081
(B) 監獄長官查閱受刑人發受之書信
檢查書信合憲,閱讀書信部分違憲,刪除書信採合憲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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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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