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地方自治條例中有關「萊劑零檢岀」規定,「逾越地方自治立法權 的範圍及界限」的理由,並不包含下列何者?
(A)中央法律保留
(B)中央法律優位
(C)規範效果明顯干預各該轄區外居民之權利義務
(D)憲法無明文規定保障直轄市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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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 B(386), C(854), D(3312), E(0) #3115752

詳解 (共 10 筆)

#5873589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 

  • 主文:
    1. 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
    2. 衛生福利部就聲請人嘉義市議會,行政院就聲請人臺北市議會、臺南市議會、臺中市議會及桃園市議會,函告其所通過之各該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部分(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均屬合憲
  • 合憲理由:
    1. 肉品殘留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不得另訂牴觸中央法定標準之自治法規。具體而言,就以全國為其銷售範圍之國內外肉品及其產製品,如容許各地方得自訂不同之動物殘留用藥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則必然對各該地方轄區外之買賣雙方及販售、運送等行為,產生直接、密切之實質影響規範效果明顯干預各該轄區外居民之權利義務(選項C)
    2. 系爭各該自治條例牴觸中央法律及憲法規定(選項A、B 憲法、中央法律優位原則、中央法律保留原則)在表面上雖看似僅以各該地方居民或事物為其規範對象,然其規範效果或適用結果顯會對其轄區外之居民或事物,產生直接、密切之實質影響,因而超出各該地方之轄區範圍,進而限制及於跨地方轄區甚至全國性質之事項。是系爭自治條例一至五顯已逾越地方自治立法權之範圍及界限,不僅牴觸上述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2項及第4項等中央法律規定,亦已牴觸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3款及第18款規定意旨。
  • 判決結論:綜上所述,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包括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涉及全國人民之健康商品交易等自由權利,且為保障國內貨物之自由流通,上開安全容許量標準之訂定應有全國一致之性質,依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8款、第148條等規定,屬中央立法事項。直轄市、縣(市)為執行上開中央立法事項,於不牴觸中央法律之範圍內,固得制定自治法規;然各該地方法規如牴觸中央法律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該主管機關自得依地制法相關規定,就各該自治法規函告無效或不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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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4084
(D) 憲法明文規定保障直轄市自治事項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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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9820
憲法第118條
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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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1323

補充(C)選項

(四)地方因地制宜行使自治立法權之範圍及界限

除憲法明文劃歸中央專屬立法權事項(憲法第107條及第108條規定參照)外,各縣就憲法第110條所定各事項,本於地方自治因地制宜之精神,就其「有一縣之性質者」(憲法第111條規定參照),應有其自治立法及執行權。直轄市就「有一直轄市之性質者」,亦同。中央對於此等自治事項,不論是組織法或作用法,均仍得以法律予以規範(如地制法、地方稅法通則等),且有一定之立法形成空間。然為貫徹憲法保障地方自治之意旨,中央法律宜留給地方就其自治事項有一定之立法或執行空間。而地方行使其自治立法或執行權時,亦應注意其範圍及界限。

按任一地方自治團體,不論縣(市)或直轄市,均有其法定轄區,而為該地方自治立法及行政權所應及且所能及之空間範圍。故不論是「有一縣之性質」或「有一直轄市之性質」者,就地方自治團體之執行權而言,當然應以其轄區為空間範圍。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各該地方自治行政機關原則上並不得跨縣(市)或跨直轄市行使其執行權,自不待言。至如一地方自治立法係以位於各該地方轄區內之人、事、物等為其規範對象,原則上可認屬各該地方自治立法權之範圍。反之,地方轄區外之人、事、物等,原則上即非地方自治立法權所得及之範圍。

至於地方自治立法究係僅以其轄區內之人、事、物為其規範對象,或已逾此界限而對其轄區外之人、事、物有所規範,就其判斷,除應依地方自治條例規定之文義認定外,亦應考量其規範效果及實際影響。地方自治條例規定之文字在表面上縱僅以各該地方居民或事物為其規範對象,然如其規範效果或適用結果對於轄區外居民或事物,會產生直接、密切之實質影響,則應認該地方自治條例之規範內容,已超出一縣(市)或一直轄市之轄區範圍,而應屬跨地方轄區甚至全國性質之事項,自不應完全交由各地方自治團體自行立法並執行。(C)縱使依憲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執行),然其立法權仍應劃歸中央(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規定意旨參照),只是在執行上容可考量各地差異,而交由地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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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6490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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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861
憲判字6號還蠻重要的 以下是我自己得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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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0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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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6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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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中央法律保留
  • 一、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
(B) 中央法律優位
  • 肉品殘留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不得另訂牴觸中央法定標準之自治法規。
(C) 規範效果明顯干預各該轄區外居民之權利義務
  •   本案各該聲請人以自治條例所訂比中央法令更為嚴格之系爭安全容許量標準,不僅欠缺中央法規之授權,其內容亦牴觸中央法規,且其規範效果明顯干預各該轄區外居民之權利義務,而非僅以各該地方之居民為限,自與上開解釋(#738)之情形有別,而難以比附援引上開解釋之結論。
(D) 憲法無明文規定保障直轄市自治事項
  • 憲法之框架規定:至於直轄市之自治事項,憲法或其增修條文均無明文規定予以直接保障,而係以憲法第118條規定授權立法院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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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9487

晚上來煮一個紅燒萊豬配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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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800

• 憲法第 118 條 ? 明文規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 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 也對地方制度有相關保障。
• 憲法法庭在判決中承認直轄市享有自治權,只是認為在「萊劑標準」這件事上,中央具備統一規範的權限,而非否定憲法對自治事項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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