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為促進性別工作之平等,下列何者不屬於主管機關依法應採取之措施?
(A)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應給予經費補助
(B)對於雇主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適當之表揚
(C)為協助因育兒而離職之受雇者再就業,應提供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
(D)對於僱用因結婚而離職之受雇者成效卓著者,得給予適當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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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7), B(1583), C(261), D(2249), E(0) #3115760
統計: A(447), B(1583), C(261), D(2249), E(0) #3115760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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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A)。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 24 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獲得再就業之機會,應採取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其他必要之措施(C)。
第 25 條
雇主僱用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成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之獎勵(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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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1456
只有 表揚 誰愛做誰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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