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意旨,所得稅法關於薪資所得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
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係違反下列何者?
(A)依法行政原則
(B)法律保留原則
(C)租稅法律原則
(D)平等原則
統計: A(97), B(329), C(1473), D(2667), E(0) #3115744
詳解 (共 8 筆)
釋字745號解釋: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及第2款、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中華民國74年4月23日台財稅第14917號函釋關於大專院校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亦屬薪資所得部分,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規定尚無牴觸。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26
釋字第745號【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案】
(一)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及第2款、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二)財政部函釋認大學兼任教師之授課鐘點費屬由薪資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是否牴觸租稅法律主義?
財政部中華民國74年4月23日台財稅第14917號函釋關於大專院校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亦屬薪資所得部分,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規定尚無牴觸。
釋字第745號
憲法第7條規定人民之平等權應予保障。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
系爭規定一及二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定額扣除,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形成顯然之差別待遇
【解題】
差別待遇 → 未符合平等權保障
租稅法定主義:納稅主體、客體、稅基、稅目、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及稅捐減免等重要項目,必須由「法律」所規定,不可以用行政規則或解釋函令,增加法律沒有明文的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
②[憲§19]:「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③[納稅權利保護§3❸]:「主管機關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