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徵收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徵收之補償應儘速發給,否則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
(B)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事後發現原發給之補償費短少,得自由裁量是否撤銷原補償處分
(C)補償應合理、相當
(D)區段徵收制度中,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補償費,屬徵收補償方式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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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3), B(3305), C(39), D(260), E(0) #3115742
統計: A(863), B(3305), C(39), D(260), E(0) #3115742
詳解 (共 7 筆)
#5854809
釋字第652號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故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且應儘速發給。倘原補償處分已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確定,且補償費業經依法發給完竣,嗣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始發現其據以作成原補償處分之地價標準認定錯誤,原發給之補償費短少,致原補償處分違法者,自應於相當期限內依職權撤銷該已確定之補償處分,另為適法之補償處分,並通知需用土地人繳交補償費差額轉發原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發給補償費差額者,原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五一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故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且應儘速發給。倘原補償處分已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確定,且補償費業經依法發給完竣,嗣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始發現其據以作成原補償處分之地價標準認定錯誤,原發給之補償費短少,致原補償處分違法者,自應於相當期限內依職權撤銷該已確定之補償處分,另為適法之補償處分,並通知需用土地人繳交補償費差額轉發原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發給補償費差額者,原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五一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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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293
(B)應依職權撤銷,並無裁量權
N.O.652
嗣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始發現其據以作成原補償處分之地價標準認定錯誤,原發給之補償費短少,致原補償處分違法者,自應於相當期限內依職權撤銷該已確定之補償處分,另為適法之補償處分,並通知需用土地人繳交補償費差額轉發原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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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768
【錯誤選項】:(B)
【逐項解析與法理依據】
(A) 徵收之補償應儘速發給,否則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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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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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大法官多次強調,國家徵收人民土地,應「儘速」發給補償費,這是保障財產權的必要條件。若超過法定補償期限(如土地法規定的 15 日)未發給,徵收核准案將自動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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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110、425、516 號解釋。
(B)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事後發現原發給之補償費短少,得自由裁量是否撤銷原補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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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敘述錯誤(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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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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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裁量餘地: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16 號解釋,補償費必須「相當」且「儘速」發給。若事後發現補償費有短少,行政機關應立即補發,以符合「完全補償」與「程序正當」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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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發義務:行政機關沒有自由裁量是否補發的權力。若發現計算錯誤導致人民權益受損,必須撤銷原錯誤處分並補足差額,否則原徵收案仍會面臨失效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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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補償應合理、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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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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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徵收補償並非由國家隨意給予恩給,而是必須使被徵收人的財產價值獲得實質的平衡,必須達到「合理、相當」的程度,以填補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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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00、440、579 號解釋。
(D) 區段徵收制度中,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補償費,屬徵收補償方式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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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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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雖然補償以現金為原則,但在「區段徵收」等特殊制度下,法律允許以「抵價地(土地)」代替「地價現金」進行補償。只要折算標準公平,且經由法定程序執行,即屬合憲之補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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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79 號解釋意旨及《土地徵收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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