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對於「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目的是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教育
(B)實驗教育辦理方式包括個人實驗教育、團體實驗教育、機構實驗教育
(C)實驗教育之教學,得彈性不必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D)學生學習評量,應依該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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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249), C(4991), D(133), E(0) #1306742
統計: A(97), B(249), C(4991), D(133), E(0) #1306742
詳解 (共 5 筆)
#1360222
教育實驗三法(103年11月7日立法院通過)
為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教育部制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03年11月19日公布)、「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03年11月19日公布)以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103年11月26日公布),以落實教育基本法鼓勵政府及民間辦理教育實驗之精神。並安排於104年第1次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於今(29)日專題報告,藉以鼓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應地方需求辦理實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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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690
| 第 8 條 | 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 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 標。 實驗教育之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實驗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及教材教法,應依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內容實施,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學生學 習評量,應依該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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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691
| 第 4 條 |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 育。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 ,在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國民教育 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 超過一百二十五人,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 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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