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下列敘述何者不是符合採購法第 33 條之正確規定
(A)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 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
(B)投標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 名稱及地址
(C)機關指定以郵政信箱為唯一之投標送達場所
(D)同 1 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 以一標為限。其有違反者,機關不予開標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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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9), C(278), D(11), E(0) #165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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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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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9條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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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4165
下列敘述何者不是符合採購法第 33 條之正確規定
(A) 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
(B) 投標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
(C) 機關指定以郵政信箱為唯一之投標送達場所
(D) 同 1 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其有違反者,機關不予開標決標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
Ⅰ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書面密封,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者(A)。
Ⅱ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B)。其交寄或付郵所在地,機關不得予以限制。
Ⅲ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指定之場所,不得以郵政信箱為唯一場所(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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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其有違反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開標前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
二、開標後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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