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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3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3 屆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119157 |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3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3 屆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119157

年份:113年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15.發票地在高雄市,付款地在台中市之支票,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多久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A)七日
(B)十四日
(C)十五日
(D)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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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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