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試題詳解

試卷:113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3 屆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119157 |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3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3 屆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119157

年份:113年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18.債務人甲公司主事務所設於新店區,連帶保證人乙之住所地在台中市,連帶保證人丙之住所地在台南市,如對 同一債權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管轄法院為何?
(A)視債權人所在地而定
(B)適用合意管轄,由台北地院管轄
(C)甲台北地院,乙台中地院,丙台南地院
(D)因事涉三地,故由高等法院管轄
正確答案:登入後查看

詳解 (共 1 筆)

推薦的詳解#6971635
未解鎖
1. 題目解析 在本題中,我們需要確定在...
(共 73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