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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3 屆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11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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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3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3 屆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119157 |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3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3 屆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119157
年份:
113年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18.債務人甲公司主事務所設於新店區,連帶保證人乙之住所地在台中市,連帶保證人丙之住所地在台南市,如對 同一債權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管轄法院為何?
(A)視債權人所在地而定
(B)適用合意管轄,由台北地院管轄
(C)甲台北地院,乙台中地院,丙台南地院
(D)因事涉三地,故由高等法院管轄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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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MoAI - 您的AI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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