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中,有關得擔任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保管機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期貨經理事業取得委任人同意後,得保管委任人委託資產
(B)信託業委任期貨經理事業進行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時,得自行保管委託資產,毋須委任保管機構
(C)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期貨結算機構得擔任該保管機構
(D)經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且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銀行,得擔任該保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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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8), B(616), C(74), D(38), E(0) #2035408
統計: A(808), B(616), C(74), D(38), E(0) #2035408
詳解 (共 3 筆)
#4328152
期貨經理人事業不負責保管委託資產,由保管銀行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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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3822
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委任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保管委任人委託資產及以該資產取得之標的。
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委任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委任人應指定保管機構,並與保管機構另行簽訂委任契約,委託保管機構辦理期貨交易或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投資之開戶、保證金與權利金之繳交、款券保管、結算交割、帳務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委任人指定之保管機構,以下列機構為限: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並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銀行。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前條第二項保管機構有關業務之期貨結算機構。
委任人指定前項第一款之銀行為保管機構時,應由委任人將委託資產交由該銀行保管,並委託其辦理前條第二項之相關事項。
委任人指定第一項第二款之期貨結算機構為保管機構時,應由委任人將委託資產存入以委任人名義開立之銀行存款帳戶,並委託該期貨結算機構辦理前條第二項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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