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期貨經理事業於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後,因法令變更致增加交易或投資範圍時,應如何處理?
(A)可先行以口頭告知後立即為委任人交易或投資新增之標的,並於嗣後修訂契約
(B)經委任人同意修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後,始可為其交易或投資新增之標的
(C)因超出當初與委任人簽訂之全權委任契約範圍,故至契約到期前,皆不得變更約定
(D)應先告知委任人後,始得為其交易或投資新增之標的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期貨經理事業於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後...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第 25 條 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