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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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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財會、國貿、政風、地政、土地開發:1.政府採購法規(重複)#9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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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6年 - 106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財會、國貿、政風、地政、土地開發:1.政府採購法規(重複)#96826 |
科目:
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6年 - 106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財會、國貿、政風、地政、土地開發:1.政府採購法規(重複)#96826
年份:
106年
科目:
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
15.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 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此限?
(A)該採購涉及專利,擁有此等專利之廠商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B)採最有利標決標者
(C)該採購涉及統包,以增加廠商競爭者
(D)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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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
B1 ·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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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湯圓
B2 · 202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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