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 有關學前教育階段幼兒障礙類別的鑑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學前幼兒不適於被鑑定為學習障礙
(B)僅未滿六歲之兒童可被鑑定為發展遲緩
(C)情緒行為障礙之鑑定係根據醫師診斷後認定
(D)聽覺障礙之鑑定可用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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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 B(202), C(1348), D(262), E(0) #1992153
統計: A(165), B(202), C(1348), D(262), E(0) #1992153
詳解 (共 2 筆)
#3349797
C情緒行為障礙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補充:需要根據醫師診斷後認定 的障別
身體病弱、其他障礙、肢體障礙、腦性麻痺
→口訣:神奇芝麻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9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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