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事項何者屬對於公務員之懲戒行為?
(A)調任偏遠外島地區服務
(B)調任政務人員予以免職
(C)調任較低官等職務
(D)調任非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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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1241), C(2718), D(212), E(0) #284946

詳解 (共 10 筆)

#1545389

回覆樓上keep going (B)調任政務人員予以免職

先了解免職的定義:

大致言之,公務人員免職情形有三:一是依法免職, 即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之免職,乃指公務人員因具有該法第 28 條明定之消極任用資格,因而必須依法予以免職之謂。

二是懲處免職,即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之免職,因公務人員具有該法所定一次記二大過或考列丁等之構成要件,經機關衡酌後予以一次記二大過或考列丁等之懲處,因而發生免職之效果。

三是假性免職,乃針對某些已另有任用、自請辭職、退休、死亡、失蹤等事由而離開現職者,發布人事令予以免職之謂,此乃國家站在高權地位,所為形式上、事實上的免職,因只免其職務,而未免其身分,故其實並非法律上真正的免職。

(B)選項是指另有任用之意,因為要將其調任政務人員,所以必須先免其原本的職務。

參考:http://www.dgpa.gov.tw/public/Attachment/6111103532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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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446
調任非主管人員之法律性質
由主管人員調任為非主管人員,雖使該公務人員因此喪失主管加給之支給,惟主管加給,係因公務人員 所擔任主管職務之性質,依法給予之加給,並非本於公務人員之原始身分依法應獲得之俸給,故應認此主管 與否之職務調任,因未損及公務人員之身分、官等及俸給等權益,僅屬於行政機關之內部管理措施,而非行政處分。故而該公務人員對於此管理舉措,雖得循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有關申訴及再申訴之程序以為救濟, 惟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北高行 98 訴 529)
由主管人員調任為非主管人員,使該公務人員因此喪失主管加給之支給,雖主管加給並非本於公務人員 身分原應獲得之俸給,然公務人員任用法已就主管職務調任非主管職務予以規範,則機關調任主管人員為非 主管職務,應認於公務人員權利有重大影響,而非僅機關之管理措施,故應為行政處分。(高高行 98 訴 85)

依上述,調任非主管人員,不論是屬內部管理措施或是行政處分,都不是司法懲戒。

參照網路資料,如有誤還請高手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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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7373
題目問的是"懲戒",懲戒中的是""免除職...
(共 10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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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332
公務員懲戒法第13條

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二年。


這邊降級是降俸級,跟調任較低官等職務無關。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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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2625
(A)調任偏遠外島地區服務(B)調任政務...
(共 5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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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326
應該是 釋字483
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之官等俸級,非經公務員懲戒機關依法定程序之審議決定,不得降級或減俸,此乃憲法上服公職權利所受之制度性保障,亦為公務員懲戒法第一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六條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六條之所由設。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前段規定:「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者,仍以原職等任用」,有任免權之長官固得據此將高職等之公務人員調任為較低官等或職等之職務;惟一經調任,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規定,此等人員其所敘俸級已達調任職等年功俸最高級者,考績時不再晉敘,致高資低用人員縱於調任後如何戮力奉公,成績卓著,又不論其原敘職等是否已達年功俸最高級,亦無晉敘之機會,則調任雖無降級或減俸之名,但實際上則生類似降級或減俸之懲戒效果,與首開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利之意旨未盡相符,主管機關應對上開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及附屬法規從速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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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4220
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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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1150
調任低職等職務就是懲戒了。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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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026
懶惰蟲多謝你的資料,至少有個結論
→調任非主管職務不是司法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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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726
(D)為何不是呢?調任非主管職務,不等於降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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