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
(B)行政罰法施行前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自行政罰法施行之日起算
(C)行政機關於裁處前,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均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D)行政罰程序皆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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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85), C(259), D(5294), E(0) #284948
統計: A(14), B(285), C(259), D(5294), E(0) #284948
詳解 (共 10 筆)
#613144
(B)行政罰法施行前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自行政罰法施行之日起算
| 第 45 條 | 本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於本法施行後裁處者,除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 條規定外,均適用之。 前項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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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430
行政罰法第44條
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A)
(B)應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運用。(若是我眼殘沒找到法條,懇請指正!!)
行政罰法第42條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C)
行政罰法第1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緩,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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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776
B 為行政罰法第45條 法律明定的溯即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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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363
| 第 42 條 |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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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570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對人民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但書「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行政罰法即屬之,應依行政罰法42條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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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166
罰法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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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116
請問c不是有限制人民權益的或重大情事才要給予陳述機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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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914
請問一下b選項是哪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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