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非為聽審請求權保障之內容?
(A)法院不得將其疏失轉嫁由當事人承擔
(B)就直接影響當事人權益之判決事項,法院應通知其參與訴訟
(C)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權利
(D)法院應審酌當事人就特定重要觀點表達之意見或其提出之重要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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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74), B(755), C(480), D(1095), E(1) #603224
統計: A(4474), B(755), C(480), D(1095), E(1) #603224
詳解 (共 10 筆)
#1058779
聽審會,稱證明會,到場辯論陳述意見受到尊重(馬上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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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620
聽審請求權由陳述權、證明權、到場權、辯論權、意見受尊重權等內容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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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831
4個選項都是對的,但A非為聽審請求權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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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406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82 號理由書摘錄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所謂訴訟權,乃人民司法上之受益權,即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依法享有向法院提起適時審判之請求權,且包含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請求權及程序上之平等權等。
來源: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82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所謂訴訟權,乃人民司法上之受益權,即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依法享有向法院提起適時審判之請求權,且包含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請求權及程序上之平等權等。
來源: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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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409
聽審請求權之規定
⒈職權通知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使其得參與訴訟
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
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2.「判決效力之擴張」係以被擴張之第三人受有聽審請求權之保障為前提(第 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
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亦無法循其他法定程序請
求救濟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
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
⒊訴訟繫屬之通知
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移轉時,該受讓之第三人或不知有訴訟繫屬情形,為
避免其遭受不利益,應有使其知悉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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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5975
《律師法》中對於律師的執業規定,除向法院聲請登錄外,必須加入當地的律師公會才能執業,這項規定造成律師受到執業區域的限制。台灣目前共有十六個律師公會,律師常因為接下的案件在其他縣市,而必須加入當地的律師公會才能執行業務,因而產生加入律師公會的入會費、年費及時間上的浪費等,如轉嫁由當事人承擔時,也徒增當事人的負擔。
故定起訴法院時 當事人不反對 不能以此理由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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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317
哪一個法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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