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關於「委辦事項」的陳述,何者錯誤?
(A)依法規定之委辦事項,地方自治團體可拒絕執行
(B)上級政府有權依法指揮監督
(C)地方自治團體負行政執行責任
(D)仍應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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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90), B(39), C(50), D(26), E(0) #152773

詳解 (共 2 筆)

#578449
第3條
3.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 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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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957
委辦事項本非屬地方自治團體之固有事務,並因與地方自治團體之 自治事項難以截然劃分,致執行委辦事項往往影響地方自治的工作,且 執行委辦事項亦須花費人力及經費,當然對於地方自治團體而言係增加 其負擔。現行成文法制下,雖尚無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可否拒絕執行委辦 事項之明文規定,惟一般咸認地方自治團體尚不得拒絕。蓋在民主政治 體制之下,地方自治團體亦屬國家整體組織之一環,而非立於與國家相 反立場之主體或與國家構成相反命題,委辦事項既經由全體國民選舉出 來之中央民意代表,行使全體國民所賦予之立法權使之交由地方來執行,則此一事項之權限移轉,其民主正當性即來自於全體國民,而非地 方之住民。且基於上述關於委辦理由之說明,由地方來執行委辦事項,均較由中央自己執行為適宜而有效率,更何況委辦事項也是地方上之事 項,同係為促進地方與國家公共行政任務之達成,實踐其保護國民(地 方住民)之使命。是雖依地方自治之精神,在解釋上應盡量朝保障地方 自治團體的方向發展,惟地方自治團體仍不得就委辦事項拒絕執行並對 之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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