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中央與地方財源的規定,下列何項乃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所規定者?
(A)將貨物稅、所得稅的一定比例,由中央統一分配給地方
(B)將營業稅改為地方稅,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徵收
(C)地方政府若有重大法案提出而必須增加支出時,可以逕行決定,不需以立法為之
(D)贈與稅改為國稅,20%分配地方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50), B(103), C(17), D(121), E(0) #152776
統計: A(1550), B(103), C(17), D(121), E(0) #152776
詳解 (共 4 筆)
#723612
D贈與稅,直轄市徵收,百分之五十給直轄市,市徵收,百分之八十給市,鄉鎮市徵收,百分之八十給鄉鎮市
32
0
#5252152
第 8 條
下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菸酒稅。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九、礦區稅。
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
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
4
0
#1207843
財劃8
2
0
#7187148
新舊法比較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現已修法)
(一)刪除「礦區稅」
(二)中央統籌分配款比例提升
(1)所得稅從10%提升至11%,增加1 %
(2)營業稅從40%提升至100%,但要減除1.5 %稽徵經費及統一發票獎金,為98.5 %,增加進60 %
(3)貨物稅不變為10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