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事由?
(A)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請求機關不能獨自調查者
(B)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符合請求機關之政策目的者
(C)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原因,請求機關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D)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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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 B(4325), C(388), D(490), E(0) #2098405

詳解 (共 5 筆)

#3688538

林清老師口訣:法人調資經理

一、因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由須請求協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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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4869

行政程序法 

第 19 條 第2項 第3項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

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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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9620

需有客觀正當理由而非符合主觀行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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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1872

5ea1b2037a514.jpg#s-75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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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5880
(摩友口訣:法.人.調.資.經.理) ...
(共 7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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