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個人出售其於 105 年後取得之房地產,請問在下列何種情況,其交易所得不應適用 20%之稅率?
(A)境內居住者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交易其房地產
(B)境內居住者出售以其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所興建之房屋
(C)境內居住者出售持有剛好滿九年之房地產
(D)非境內居住者出售持有剛好滿二十年之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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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36), C(54), D(474), E(0) #1427126
統計: A(34), B(36), C(54), D(474), E(0) #1427126
詳解 (共 5 筆)
#2185927
第 14-4 條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
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二
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七)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
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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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788
房地合一: 非境內居住者出售持有一年以內房地產,課45%
超過一年以上出售,課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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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980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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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4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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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3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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