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為某縣國小教師,參加該縣縣議員選舉,當選後就職而未辭去國小教師職務。依地方制度法規
定,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A)經縣議會議決後,公告立即解聘
(B)甲可繼續擔任教師,有助於縣議員了解縣政
(C)甲之任期於學期結束終止,以保障學生權益
(D)由內政部通知甲之服務學校,立即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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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22), C(27), D(1498), E(0) #2065150
統計: A(144), B(22), C(27), D(1498), E(0) #2065150
詳解 (共 1 筆)
#3576810
地制法53
(一)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
- 其他公務員
- 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
- 其他民選公職人員
- 地方行政機關機職務
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
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
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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