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普通地上權讓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地上權人無須得土地所有人之同意,原則上得自由將其權利讓與他人
(B)地上權人讓與地上權時,不得與其建築物或工作物分離而為單獨讓與
(C)地上權人與土地所有人約定地上權不得讓與者,該約定應經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
(D)地租之約定未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受讓人仍應承擔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並連帶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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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82), C(47), D(371), E(0) #3225762
統計: A(155), B(82), C(47), D(371), E(0) #3225762
詳解 (共 4 筆)
#6104323
(D)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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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0679
第 838 條
I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A)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C)
III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B)
I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A)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C)
III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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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6 條:II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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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8370
如果忘記法條或沒看過法條可以這麼想
地上權人跟所有權人的約定(不管讓與還是什麼行為)要經過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人
那麼D要受讓給第三人也要經登記才可以叫他一起負責啊
如果約定沒有登記就要受讓人負連帶責任
這樣也太不公平了吧哈哈
而且也好無辜
這樣還有誰願意當這個受讓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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