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皆另行於契約條款約定,原保險之被保險人得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 而再保險人也得向原保險之要保人請求保險費。若原保險契約之原保險人失去清償能力,原被保險 人得否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
(A)可,原被保險人本來就是再保險契約保護之對象,該契約條款純屬多餘
(B)可,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雖各自獨立,但由於契約條款已另行約定,故原被保險人例外得直接 向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
(C)否,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係各自獨立,該契約條款牴觸保險法第 54 條第 1 項之規定而無效
(D)否,該契約條款牴觸保險法第 54 條之 1 之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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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536), C(101), D(36), E(0) #279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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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40 條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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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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